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紫宸殿里的争吵几乎持续了整ri,以王安石和司马光为首分成两派,各执一词,互不相让。

司马光朗声道:“《刑统》规定,谋杀人时,於人有损伤,不在自首之例。阿云持刀谋杀,已然砍伤了韦阿大的手指,故而不能以寻常自首论处。何况《刑统·名例》中有规定,因犯杀伤而自首者,得免所因之罪。其中的“因”是数罪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即在犯为盗、劫囚、略卖人之类的罪的同时又杀伤人的,可以免除的只能是上述这样的像盗窃这样的罪名。

谋杀已伤,该免除什么?免除谋吗?谋只是个想法,是个动机,并非犯罪行动。因而此案不能以自首论处,阿云量刑不可减轻。”

司马光为人固执不假,可固执并不代表死板木然。人家司马学识说起话来也是引经据典,雄辩滔滔,丝毫不略下风。尤其是这等从律法典籍中寻求理论依据,人家更是强项,要不怎么能编出《资治通鉴》那样的巨著来呢?

王安石当即道:“陛下七月曾下了一道诏令,称:“谋杀已伤,按问yu举,自首,从谋杀减二等论。《刑统·贼盗》中规定,诸谋杀人者,徒三年;已伤者,绞;已杀者,斩。阿云只是砍伤了韦阿大,减二等论判徙刑,流放即可。

刑狱判决固然要依律论处,公证判决。但是否也应该考虑仁爱之心,世事人情呢?如果能让一个人活着,为何一定要判处死刑呢?阿云只是个一时糊涂的弱女子,并非十恶不赦之徒。”

“律法岂可儿戏,律法是维系国朝稳定,教化约束百姓行为所用,公证是律法立足之根本。”司马光义正言辞道:“律法无情,必须严格执行也能以正视听,维持公证。”

有人道:“司马学士难道要罔顾了陛下的旨意吗?此乃陛下仁义之举,体恤百姓,爱民之举,难不成你视而不见?”

这帽子扣的确实大,言下之意你司马光有点不尊君王,让人不得不谨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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